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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 Press release 贝氏状告国家计委败诉:药品定价机制“中外有别”? 21世纪经济报道 在“中国药价第一案”的背后,隐藏着这样一连串问号:争议较多的药品定价今后如何完善?怎样定价才能使多方利益获得均衡?是政府强制更符合社会利益还是完全市场调节更符合发展? 二审败诉 2002年轰动一时的药价官司———广州贝氏药业状告国家计委一案,最近北京高级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贝氏诉讼请求。 这起药价官司牵动了众多药品生产企业的神经。如今,贝氏“犯上之举”得到这个结果,消息不胫而走,迅即在业界悄然传遍。 “我不理解,我们今天才刚刚收到二审判决书,北京高院为什么提前向媒体披露?”1月9日,身在广州的贝氏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贝庆生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不满。他说,“我们会继续上诉,将官司打到底”。 二审判决后,记者迅即多次联系国家计委价格司,想就此事进行采访,但均被婉拒。 这起在业界哄传一时的“中国药价第一案”,因为国家计委和有关法院的刻意低调,其中谜团颇多。但记者还是从某种渠道获取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了解到相关资讯。 贝氏的不满因为药价问题而状告国家计委,广州贝氏药业公司之举成为2002年医药界关注的焦点。该案走向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业界可由此判断,国家计委会否因官司问题对有关药品限价政策作出妥协或调整;另一方面,一些同样对药品限价感到不满的企业也会由此判断是否可以仿效。 贝氏药业是广州市一个私营中型药企。2001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发出《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该通知中,贝氏药业生产的100mg/片的氧氟沙星片最高零售价被核定为8元/10片,以及15.5元/20片。 这让贝氏深为不满。 其一,国家计委核定的这一价格,与2001年8月9日贝氏向国家计委申请单独定价时提出的价格水平———100mg/片的定价20.2元/10片,40元/20片相去甚远。 其二,在这一通知中,日本第一制药厂生产的100mg/片的氧氟沙星片,定价为41元/20片、202元/100片;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200mg/片定价为21.5元/6片。平均下来,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的每片价格都相当于贝氏药业的2倍多,其中日本第一制药甚至高达2.64倍。 贝氏认为,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药理基地中山医科大学检验,贝氏药业和日本第一制药生产的氧氟沙星片的疗效和治疗周期是相等的,贝氏应该享受与之同等的待遇。 于是,贝氏与国家计委交涉。在交涉无果之下,贝氏一怒而把国家计委告上法庭。 贝氏以侵犯企业财产权为由,要求国家计委,撤销《通知》中对贝氏药品单独定价的行为;并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比照日本第一制药厂和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价格,重新对贝氏药业的氧氟沙星定价。 2002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同年8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贝氏起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80元。 贝氏不服,2002年9月2日,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12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各执一词 由于此案审理可能涉及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在审理中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均不公开开庭审理。 据知情人士分析,该案件的焦点有二。一是单独定价中“原研制药品”和“仿制药品”的差别究竟有多大?二是药品价格听证是否必要。 在计委下发的《通知》的附表中,对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专门列出。 从表中可见,在氧氟沙星一项的备注栏里,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都标明是“原研制药品”,而贝氏药业则标明的是“仿制药品”。国内生产氧氟沙星的大厂北京双鹤药业公司,由于也被归入“仿制药品”,因而在价格上与贝氏基本相当。 贝庆生质疑,“到底什么是原研制药品?贝氏与它们没有什么区别”。他称,日本第一制药在中国并没有为氧氟沙星申请专利。上海信谊由于使用的是日本第一制药的品牌,其生产的“泰利必妥”氧氟沙星也被归入“原研制药品”之中。 让贝氏耿耿于怀的是,相同质量的同种药品理应在单独定价过程中做到一视同仁,而不应悬殊太大,相差2倍以上。“国家计委此举使得销售高价药品者利润高,销售低价药品者利润低,以致医药公司和其他客户都倾向于销售日本第一制药及上海信谊产的氧氟沙星片,而拒买贝氏的,破坏了公平竞争。” 而国家计委认为,本次定价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是合法的。 涉及到具体的贝氏药品药价方面,国家计委认为,通过对该系列药品价格的社会调查和审定,确定国内各企业生产的氧氟沙星片的平均出厂价格约为0.4元/片,并按照普通药品允许的最高销售利润率确定了氧氟沙星片的社会平均成本约为0.31元/片。 贝氏还认为,对其药品单独定价未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这“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2001年初,国家计委就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制定,专门下发通知,称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的药品,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 此后,国家计委又补充出台了《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规定国家计委将根据企业的申请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有关专家对药品的单独定价进行论证。参加会议的代表由药品、医疗、价格方面的专家和部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价管理人员组成。 国家计委举证,举行价格听证会的目的是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为其作出正确的价格决策提供参考。《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均未对药品单独定价是否举行听证作出明确规定,仅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原则规定。《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亦未对药品单独定价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作出规定。 而贝氏对此质疑,这并不等于药品单独定价不属于听证范围。 最终,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均采纳了被告国家计委的主张。但二审时北京高院认为,“国家计委在确定同类药品差价时考虑的一些因素缺乏根据”。 对于原研药与仿制药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国家计委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原研药品的质量必然比仿制药品质量高,也不能证明进口药品的质量必然比国产药品的质量高,但“对于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两家厂的药品药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评述”。 限价保护了谁? 这样的结果让贝氏大失所望。同时,贝氏之举也令国家计委大伤脑筋。 国家计委对药品最高零售价作出限定,初衷是为了遏制药价上涨。2000年初,国家计委下发药品价格管理改革通知,对部分药品实行政府定价,规定其最高零售价,即通常说的“限价令”。 二审败诉后的贝氏药业把枪口对准单独定价,“该取消单独定价了,因为单独定价不公正,容易引起黑箱操作。” “该政策打击了国内药厂,帮助国外药厂抢夺国内市场,明显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贝庆生在电话中依然愤愤不平,“这场官司就算贝氏胜了,也只是代表国内药厂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贝氏并没有获得太大的经济利益。” 国家计委表示不解,单独定价是为了“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保持药品合理比价,鼓励新药的研发”。 国家计委曾经出台规定,对于实行政府定价药品,在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或与之相比,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的,实行政府单独定价。 在关于原研药上,业内也持不同意见。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法律处冯剑坡律师认为,原研药物本身其实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概念,如果是最先发现的分子当然是原研药品,但是在这个分子上进行修饰就很难定义。只有修饰很大,改进效果很明显时才能被算做原研药物,但真正的尺度不好掌握。 他表示,在国外,法律上只分“受专利保护的药物”(专利保护期没到)、“专利保护过期的药物”和“未来的药物”(正在发明、实验,尚未上市的药物)三类,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概念,过专利保护期的药物的价格一般都由市场竞争来决定。 而国家有关部门一再提出原研药物这个概念,他认为“可能是为了平衡许多复杂的因素”。 具体到贝氏本身的案件,国内著名医药Consulting公司北京康斯泰克Consulting公司总裁王煜全指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有利于外资制药企业,因为中国企业手中的原研药物寥寥可数,这样的政策指令,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在国外,只有出于专利保护期的药品价格很高,一旦过了专利保护期,价格就会降到略高于其仿制药的5%左右,高出的这5%是因为有品牌的效应,但绝不可能为仿制药价格的200%以上。 “关键是制度,如果不能使过了保护期的药物由市场竞争来自然选择,仍然用行政指令的方法来控制,这样的告状行为以后不会少。”王煜全说。 不管最终结局怎样,该案产生的意义远超过案件本身。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国家计委作为国家制定价格机关,在定价上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但贝氏采用法律手段向计委讨说法,至少说明了民营企业的法制意识在加强。 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关于药品定价相关措施还“有待完善”。 贝庆生表示,今年3月将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我一定要打到底,哪怕出20万美金请美国的戈尔来,也要打!” 贝透露,国家计委对该药作出单独定价后,一年来该药基本上被医院“清退”,一年亏损大概2000多万元。 据悉,因为贝氏目前的结局不妙,原来一些抱有同样想法的企业选择了退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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